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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我给工人打了一张工资欠条,让他去向公司要工资,后来,遭工人起诉至法院,让我兑付欠条上写的欠薪额。”3月1日,包工头陈某某给记者发来微信反映称,当时,他给工人出具工资欠条,本意是让他去向公司追讨工资,而工人却把他给起诉了。“法院判决我和公司共同清偿工人工资”,对此判决,陈某某很不理解,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给付义务。
记者在眉山市中院终审判决书上看到,2020年1月,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包了一水库维修养护工程,后建设公司授权实际施工人陈某某在该工程中招揽工人、计算工天、确定工资标准、制作农民工工资表并提交建设公司审核。施工期间,因工人讨要工资,业主方代为发放了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万元。
2020年7月29日,农民工文某义离开时,陈某某给其打了15500元的工资欠条,让其今后向建设公司讨要。“没想到的是,文某义拿着工资欠条,将我和建设公司起诉至洪雅县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给付义务及工资占用利息。”陈某某说,当初在出具工人工资欠条时,他是电话和微信请求了建设公司总经理后出具的。
经一审审理得知,该工程合同金额为63.8万元,建设公司已向陈某某支付劳务费及材料机械款共计28.37万元,截至2021年1月19日尚欠部分农民工工资。根据建设公司提供的合同、农民工工资表、工资欠条以及工人证言,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陈某某和建设公司支付文某义的工资15550元及相应利息。
针对此一审判决,陈某某和建设公司不服,遂起诉至眉山市中院。二审中,建设公司辩称,陈某某存在对农民工工资造假虚报工资表情形,建设公司对陈某某提交的工资欠条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均存在异议。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文某义的全部诉讼请求。日前,眉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陈某某、建设公司向文某义连带清偿工资15500元,并共同清偿15500元工资占用利息。
手持二审判决书,包工头陈某某深有感触地说:“今后在给别人出具欠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纠纷,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陈某某遇到的问题,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出具欠条、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勿草率。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来履行,故在工作实践中不要轻易代替他人签订合同。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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